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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友、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新友,李强,李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543号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法定代表人魏丽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新友,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被告:李强,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被告:李辉,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本院要审理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友、李强、李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新友、李强、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李新友、李强、李辉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新友、李强、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盖渍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