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执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耐斯卡特数控刀具有限公司、安徽春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耐斯卡特数控刀具有限公司,安徽春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200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耐斯卡特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宵边新河路46号8楼被执行人:安徽春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耐斯卡特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春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轮候查封了安徽春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176000元的设备,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327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