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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覃金桥、周东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金桥,周东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覃金桥,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周东会,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覃金桥与周东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东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金桥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东会支付退股款本金100000元,退股利息48000元,负担诉讼费163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东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17年4月25日执行回款27880元,并已兑现给了申请执行人覃金桥。本院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东会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周东会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东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覃金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东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金桥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