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催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银阳灯饰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银阳灯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131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银阳灯饰厂,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园乐临街*号*楼C1、C2、C3。经营者:张国强,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临夏路***弄**号***房。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银阳灯饰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码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银阳灯饰厂持有的号码为63815971、63829472、63845231、63845233、63845235、63845236(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古镇银阳灯饰厂,票面金额2600元、3120元、10150元、15906元、3510元、20000元,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6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银阳灯饰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翠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