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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晋城市和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鹏、赵伟伟、张静波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和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鹏,赵伟伟,张静波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274号原告:晋城市和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香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家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光珍,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鹏,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告:赵伟伟,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告:张静波,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和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鹏、被告赵伟伟、被告张静波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和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以原、被告欲将债务转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和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晋城市和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建萍人民陪审员  常萌萌人民陪审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