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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席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238号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号(以下简称“黄梅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水,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席红,男,1971年1月24日,汉族,黄梅县人,个体装修工,住黄梅县。原告“黄梅农商银行”与被告程席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黄梅农商银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梅农商银行”与被告程席红案外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农商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黄梅农商银行”负担。审判员  乐炳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