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进喜与刘云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喜,刘云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392号原告:杨进喜,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含龙,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被告:刘云会,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喜与被告刘云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进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喜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进喜负担。审判���毛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博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