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重庆市华运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庆市华运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1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陵园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9281-2。法定代表人:胡启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显胜,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帅飞,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华运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石仙村9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5305291A。法定代表人:刘忠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6)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处罚内容:限期15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在垫江县新民镇石仙村9社非法占地10442.92㎡(该宗地是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建儿童乐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6)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处罚款313287元。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其下达催告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6)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但因该处罚决定书第1项处罚内容的法定起诉期限为十五日,复议期限为六十日,超过六十日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德彬人民陪审员 彭 平人民陪审员 雷 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海红书 记 员 谭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