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六安畅通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畅通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畅通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彩大市场二期F107-108室,207-208室,组织机构代码69571337-2。法定代表人:陈锡畅,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天盈大厦A座9楼15-27室,13楼15-27室。经营者:刘言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六安畅通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的银行存款599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蒋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