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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刘泽丹与罗洪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刘泽丹,女,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罗洪刚,男,1991年9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刘泽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9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本息之和最高不超过354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5290元。本院在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住房和停车用房各一宗,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本息之和最高不超过35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5290元,本案执行费227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泽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洪刚(2017)渝0118执16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