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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娄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449号原告:娄某,女,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金红,旌德县俞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娄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慧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