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抗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寿东,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抗7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城会展中心7幢11号。法定代表人:马友明,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鑫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城三星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和平,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寿东,男,汉族,1962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申诉人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四川鑫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寿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以川检民(行)监〔2016〕5100000015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丁铁军审判员 何 雪审判员 张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泽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