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汤执字第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单国权与黄东升、黄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国权,黄东升,黄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汤执字第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国权被执行人黄东升被执行人黄金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的(2011)汤宜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单国权与黄东升、黄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东升、黄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东升在汤阴县邺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占地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东升在汤阴县邺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占地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运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