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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吕小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刑初82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小文,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无业,现住山阴县。2017年4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小文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王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小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5时许,被告人吕小文无证驾驶祁向东的×××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马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山阴县鑫海洗煤厂大门前,超车时车辆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苑宝发生碰撞,造成苑宝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小文驾车逃逸。2017年4月6日,吕小文到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吕小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民事部分已经处理,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吕小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小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吕小文持B2驾驶证,驾驶祁向东的×××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山阴县马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鑫海洗煤厂大门前超车时,车辆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苑宝发生碰撞,造成苑宝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小文驾车逃逸。2016年11月16日,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吕小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15日,经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车主祁向东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20万元。2017年3月23日,经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吕小文之母温省兰代吕小文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10.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吕小文予以谅解。2017年4月6日,吕小文到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小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车辆行驶速度及痕迹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驾驶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害人及亲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户口复印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款凭证、谅解书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持与所驾重型半挂牵引车不符的B2驾驶证,违章行驶肇事,致一人死亡,后又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小文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持B2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应为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小文逃逸后,在较短时间内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视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又被告人吕小文之母温省兰代吕小文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10.8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吕小文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吕小文所在地司法机关调查,被告人吕小文无不良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小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库  赵清库人民陪审员 刘青连秀安安志芬人民陪审员 安 志 艳 高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祁   俊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