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乾发木材经营部蒋维琼与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发木材经营部,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328号申请执行人:乾发木材经营部,经营者蒋维琼,住所地:成都市洞子口。委托代理人:徐代林,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乾发木材经营部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40660元,执行费78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玲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