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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龙明杰、代德容与文立、重庆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明杰,代德容,文立,重庆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873号申请执行人龙明杰,男,194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代德容,女,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文立,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东林五星村29号3-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6360-9。关于龙明杰、代德容申请执行文立、重庆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渝0109民终92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案款185355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8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龙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