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赛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吴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56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吴赛,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王金与吴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密民(商)初字第84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吴赛偿还原告王金借款845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赛承担。现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2017年6月20日两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动产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提交财产申报单。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前往其住所地村委会了解情况,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8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红审判员 高海元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赛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