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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容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建军、原文洁、李卫平、张斌、连霞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容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建军,原文洁,李卫平,张斌,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容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大庆路东段11号1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30567229-7。负责人:容会堂,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建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4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原文洁,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1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李卫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9日,住太白县。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3日,住太白县。被执行人:连霞,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8日,住��白县。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容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建军、原文洁、李卫平、张斌、连霞借款合同一案,执行标的为3097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