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靳选民与渭南印刷厂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选民,渭南市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靳选民,男,汉族,渭南市印刷厂职工。被执行人渭南市印刷厂。法定代表人贺小旺,该厂厂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渭临劳仲案字(200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印刷厂未按生效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靳选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渭南市印刷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靳选民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养老,失业保险费53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印刷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因其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印刷厂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靳选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渭临劳仲案字(2018)1号裁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华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