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崔丙风与北京市星火工贸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丙风,北京市星火工贸有限公司,崔连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丙风,男,1987年7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星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村西路。法定代表人孔庆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连启,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上诉人崔丙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星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崔连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2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崔丙风上诉称,崔丙风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据此,崔丙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星火公司、崔连启对于崔丙风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星火公司系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崔丙风、崔连启立即清除北京市平谷区×土地上的树木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土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故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崔丙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崔丙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