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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桌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与昆山天之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522执849号安徽桌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昆山天之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昆山天之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款2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