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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秦永胜与万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胜,万宝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176号原告:秦永胜,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伟,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宝辉,男,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居民,住烟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永胜与被告万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永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秦永胜负担。审 判 长  赵明伟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人民陪审员  刘尊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永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