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秦永胜与万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胜,万宝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176号原告:秦永胜,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伟,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宝辉,男,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居民,住烟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永胜与被告万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永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秦永胜负担。审 判 长 赵明伟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人民陪审员 刘尊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永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