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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01号罪犯XX,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息县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山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认定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7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XX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3月24日,郜某某以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和周祥认识。2014年3月25日19时许,XX伙同周祥、徐猛预谋后将郜某某约至河南理工大学南门东侧,三人对郜某某采用殴打、威逼恐吓的手段,将其身上的300元现金抢走。该犯系主犯。2017年1月23日缴纳罚金1000元。罪犯XX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