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与赵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赵宏伟,陕西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10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法定代表人李晓鹏。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号。被告赵宏伟,男,生于1969年3月1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被告陕西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与赵宏伟、陕西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撤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撤回起诉。诉讼费131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