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其兵与余凯莉、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其兵,余凯莉,刘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2238号原告:郭其兵,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凯莉,女。被告:刘杨,男。原告郭其兵与被告余凯莉、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其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春、被告余凯莉、刘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其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余凯莉、刘杨连带给付所欠石料款346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5月5日起以346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止,计算至2017年5月5日为415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余凯莉、刘杨是夫妻关系,郭其兵长期从事石料贩卖活动,与余凯莉、刘杨因生意往来相识,二人需要石料便找到郭其兵为其送石料,在双方谈好运输石料的价格后,郭其兵便自2015年元月6日起,经常为余凯莉、刘杨运送石料,每次将石料送到指定地点后,余凯莉、刘杨会支付部分货款再拖欠部分货款,截止到2015年5月5日,经双方结算,共欠石料款39658元,同日由余凯莉给郭其兵出具了一份39658元石料款的欠条。随后郭其兵多次催要,余凯莉、刘杨于2016年2月7日偿还3000元,2017年4月初,刘杨通过转账方式偿还2000元,剩余欠款却一直推延,其实二人家庭富裕是完全有能力偿还的。特提起诉讼。余凯莉、刘杨辩称,我们不是拖欠钱不还,确实家庭困难,父亲病重花去很多医疗费。一直没有拒绝还钱,也没有不接郭其兵电话。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5年元月6日起,郭其兵经常为余凯莉、刘杨家运送石料,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5月5日,经双方结算,余凯莉给郭其兵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2015年元月6日-2015年5月5日止,郭其兵拉石料款计叁万玖仟陆佰伍拾捌元整”。此后,余凯莉、刘杨于2016年2月7日偿还3000元,2017年4月初偿还2000元。余凯莉、刘杨于2012年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4月19日补办婚姻登记。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余凯莉、刘杨对郭其兵提交的由余凯莉出具的欠条无异议,均表示同意偿还,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余凯莉、刘杨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二人久拖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郭其兵要求余凯莉、刘杨支付货款34658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因余凯莉出具的欠条中既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也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自郭其兵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4日起开始计算,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凯莉、刘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其兵货款34658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5月24日起,以346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驳回原告郭其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郭其兵负担41元,被告余凯莉、刘杨负担3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绘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香君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郭其兵提交的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郭其兵的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用于证明截止到2015年5月5日,经双方结算,共欠石料款39658元,余凯莉、刘杨于2016年2月7日偿还3000元,2017年4月初刘杨通过转账方式偿还2000元,尚欠34658元。3.刘杨户籍证明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于证明余凯莉、刘杨系夫妻关系。二、余凯莉、刘杨未提交证据材料。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