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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沃源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沃源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尹长舒,张春蕾,赵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32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2-1-101。法定代表人王崇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沃源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恒泰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凤礼。被执行人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2113。法定代表人尹长舒。被执行人尹长舒,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张春蕾,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赵凤忠,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沃源谷物种植专业合作��、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尹长舒、张春蕾、赵凤忠借款合同纠纷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沃源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尹长舒、张春蕾、赵凤忠履行给付欠款6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沃源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尹长舒、张春蕾、赵凤忠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沃源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尹长舒、张春蕾、赵凤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额贷款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总额为6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沃源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尹长舒、张春蕾、赵凤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