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聂树根与尹文秋、郭善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树根,尹文秋,郭善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120号原告:聂树根,男,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尹文秋,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善群,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树根与被告尹文秋、郭善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树根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树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树根撤回对被告尹文秋、郭善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聂树根负担。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