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西洋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西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009号原告: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国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艳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洋,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单位职工。原告:张西洋,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原告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西洋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西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