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8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沭阳县金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士江、晏大芹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金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士江,晏大芹,王兵,赵明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755号原告:沭阳县金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桂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谋。被告:韩士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波。被告:晏大芹。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波。被告:王兵。被告:赵明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波。原告沭阳县金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士江、晏大芹、王兵、赵明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沭阳县金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金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原告沭阳县金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家亮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