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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敏强、邹立群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敏强,邹立群,邹建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郭敏强,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邹立群,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被执行人:邹建标,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本院在执行郭敏强与邹立群、邹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邹立群、邹建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