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树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树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131号原告: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许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陆军,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树发,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树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136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原告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4136元,本院退原告2068元)。审 判 长 万 忠人民陪审员 王维芳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海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