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1552昆山市宝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丽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宝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丽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552号原告:昆山市宝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双永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周剑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丽莉,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市宝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丽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因原告昆山市宝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时间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市宝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昆山市宝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富军代理审判员  许廷廷人民陪审员  俞 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梦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