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赵含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含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34号罪犯赵含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日,粗识字,甘肃省礼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2006)陇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含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5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教育管理,遵守监规纪律,“三课”教育成绩合格,积极踏实肯干。受到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5和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在劳动改造中踏实肯干,“三课”成绩合格。受到表扬4次、记功2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有一定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而不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明,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考分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评审鉴定表,狱内消费往来对账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但其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含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赵 冰审判员 宋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