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彦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刑初487号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彦港,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9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0月2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饶瑞民,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彦港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楠、刘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彦港及辩护人饶瑞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利用李某(系徐彦港妻子)的个人信息,伪造李某于2015年6月13日至7月15日因患肝癌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25439元。2、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利用徐某1(系徐彦港哥哥)的个人信息,伪造徐某1于2015年6月10日至6月25日因患高血压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13204元。3、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利用徐某1(系徐彦港哥哥)的个人信息,伪造徐某1于2015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因患脑动脉硬化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17963元。4、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利用田某(系徐彦港母亲)的个人信息,伪造田某于2015年9月18日至11月20日因患肝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67439元,后被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发现,未支付。5、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利用徐某2的个人信息,伪造徐某2于2015年3月29日至4月12日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24550元。6、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利用徐某2的个人信息,伪造徐某2于2015年11月2日至11月24日因患脑梗死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28503元,后被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发现,未支付。7、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利用徐某3的个人信息,伪造徐某3于2015年9月3日至9月30日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31708元。8、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利用徐某4的个人信息,伪造徐某4于2015年7月15日至8月7日因患多发性骨髓瘤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25162元。9、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利用郝某的个人信息,伪造郝某于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月6日因患脑梗、糖尿病在北京天坛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48687元,后被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发现,未支付。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彦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彦港的辩护意见是:指控第一起至第八起犯罪事实中,其只向孟某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本等相关证件;指控第九起犯罪事实,其不知情。辩护人饶瑞民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彦港只提供了证件,没有参与分钱,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利用他人的信息,伪造住院病历材料,后将该虚假的病历材料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其中:一、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利用李某(系徐彦港妻子)的个人信息,伪造李某于2015年6月13日至7月15日因患肝癌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25439元。二、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利用徐某1(系徐彦港哥哥)的个人信息,伪造徐某1于2015年6月10日至6月25日因患高血压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13204元。三、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利用徐某1(系徐彦港哥哥)的个人信息,伪造徐某1于2015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因患脑动脉硬化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17963元。四、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利用徐某2的个人信息,伪造徐某2于2015年3月29日至4月12日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24550元。五、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利用徐某3的个人信息,伪造徐某3于2015年9月3日至9月30日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31708元。六、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利用徐某4的个人信息,伪造徐某4于2015年7月15日至8月7日因患多发性骨髓瘤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25162元。七、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利用田某(系徐彦港母亲)的个人信息,伪造田某于2015年9月18日至11月20日因患肝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67439元。后被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发现,未支付。八、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利用徐某2的个人信息,伪造徐某2于2015年11月2日至11月24日因患脑梗死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28503元。后被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发现,未支付。九、被告人徐彦港伙同孟某,利用郝某的个人信息,伪造郝某于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月6日因患脑梗、糖尿病在北京天坛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并将该虚假病历提供给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48687元。后被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发现,未支付。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彦港的供述,证实我是2015年元月16日通过打电话认识的孟某,我们在一起同居的有半年时间。有一天孟某让我弄点别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给她,她说她能办理医疗报销,管报销点钱,其他我不用管了。我当时问她报销违法不,她说能报就报,报不了就算了,我就同意了。我给孟某找了我老婆李某、徐某4、徐某3、徐某2、田某、徐某1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都是原件。徐某3是因为我家的狗当时咬到他女儿徐某4了,我就给他说用这些证件可以报销。因为当时狗咬到她女儿的时候徐某3花了2000多元,当时我承诺事后给人家2000元钱,一直到现在钱也没有给徐某3。用徐某2的证件是当时给他说事后给他办理残疾证和医疗报销钱,徐某2说他有残疾证后我就说给他报销医疗钱,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他钱。我老婆李某、我哥徐某1和我妈田某的证件当时都是在家,我就没有给他们说直接拿走了。徐某2是脑子有病不大正常,我老婆、我哥和我妈的是我正好可以用,另外就是我哥当时确实脑子也不大正常,这些人多多少少都有点病。我把这些东西给了孟某以后,她办了这些人的假病历,然后拿着这些人的证件到正阳县农合办办理了医药费报销。一共报销了多少钱我不知道,钱都是她领的,她没有给我说过。那时候我和孟某在一起,我就想反正不是我弄的,出事了也不关我的事情,弄到钱了我们在一起,我也可以花。孟某通过我提供的这些人的信息办理了假的住院证、病例等手续,这些手续就是新农合报销用的手续。我到新农合问我妈田某新农合报销没有下来时,新农合的工作人员已经知道田某、徐某1、徐某2、徐某4他们报销的手续是假的了,并且当时用这些假手续已经报销得到钱了,所以新农合的工作人员让我退钱。事后我没有退钱,新农合的工作人员把这事给我说了后我就给孟某说了,当时孟某说没有事,还说出事了她解决,我就没有再问了。我不知道孟某是从哪里弄到的假病历和住院手续,我没有办过这些手续。我手机的聊天记录是当时我正在武汉,是孟某让我给她找的。当时她还想着骗钱,我就给她找了,并且把开发票的人的手机号码给孟某了,后来孟某说她把手机号弄掉了。在这期间我没有得到任何钱。不过我和孟某在一起的时候,我们都没有彼此算过钱,钱都是在一起的。我和孟某一起用孟某的信息贷款买了一个苹果6S手机,手机还款都是我自己还。还有一次是孟某让我去把一份新农合报销材料交到农合办,当时我就去了。到农合办后,农合办需要交材料人的信息,我就把我的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留下了。郝某的住院病历是我从孟某处拿到农合办大厅,到农合办门口时有一个不认识的女的问我要档案袋,还向我要了身份证复印件,他的住院病历是否真实我不清楚。我妈田某和我哥徐某1的银行卡是我带着他们去银行办理的,李某的银行卡是孟某办理的。因为是孟某给我说的需要银行卡,我就带着我妈妈和我哥哥去办理了。当时我把证件都给孟某了,存折也应该在她那里。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现在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职务是副主任。我们单位是负责给新农合下的病人办理新农合基金,我主要负责分管审核工作。我们单位发现以假病历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当事人有李某、徐某1、田某、徐某2,现在这四个人用假病历提供的住院总费用为397753.74元,我们农合补偿金为177098元,现在我们实际补偿到位的有81156元。经过我们核实这81156元钱就属于骗取我们新农合基金的费用,现在我们核查出来后就来报警了。田某在2015年9月18日至11月20日因肺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是138774.61元,按新农合方案及有关政策已审核结算补偿67439元,后来发现田某病历存在造假嫌疑我们未支付。徐某2在2015年3月29日至4月12日因腰椎间盘突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3346.39元,按新农合方案及有关政策已审核结算补偿24550元。同年11月2日至11月24日徐某2因脑梗死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住院,医疗费用67642.72元,按新农合方案及有关政策已审核结算补偿28503元,这次徐某2的我们审核的时候发现存在造假嫌疑未支付。李某在2015年6月13日至7月15日因肝癌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用68943.53元,按新农合方案及有关政策已审核结算补偿25439元。徐某1在2015年6月10日至6月25日因脑动脉硬化在首都医科大宣武医院住院,医疗费用31453.75元,按新农合方案及有关政策已审核结算补偿13204元。同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徐某1因脑动脉硬化在首都医科大宣武医院住院,医疗费用37592.74元,按新农合方案及有关政策已审核结算补偿17963元。田某、徐某1、李某、徐某2这几个人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了。2015年的时候,田某、徐某1、李某的医疗证号相同,我们查询后发现他们是一家的。经过我们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宣武医院联系,以上这四个人都没有到该医疗机构就诊。田某、徐某1、李某、徐某2他们办理补偿新农合基金款的材料是谁提供的我不太清楚,这些材料都是交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厅的工作人员。田某、徐某1、李某、徐某2他们这几个人的新农合基金补偿款都是由我们单位的财务何某负责。我们负责审核的流程是大厅工作人员对病人或其家属提供的材料先期审核登记,然后工作人员再把这些结算过的材料交到我的办公室进行复核,然后再由我们主任签字后转交财务办理补偿款。郝某的病历经核实也是虚假的,徐某3和徐某4的病历是否存在虚假我们还没有核实。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财务人员。领取补偿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现金直接发放,另一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现金领取是领取人携带病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本,如果是别人代领的话需要携带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转账的形式是将钱直接打款至病人或病人家属的银行账户内。现金领取的时候是领取人需要在正阳县新型农村合管办住院补偿通知单中签领取人的名字;如果是银行转账的话回执我们会存档。李某、徐某1和徐某2(2015年3月29日至4月12日提供材料)的补偿款都已经补偿到位。田某在2015年11月20日和徐某2在2015年11月24日提供的就诊材料手续领导没有审批完结,具体什么原因我也不清楚。徐某12015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的补偿款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当时徐某1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是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是62×××06,不过在徐某1预留银行账户的复印件上有一个徐彦港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样徐彦港应该是徐某1的亲属,汇款的账户也有可能是徐彦港的,具体是谁的我不清楚;李某在2015年6月13日至7月15日就诊的补偿款也是银行汇款发放的,当时李某提供的银行也是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是存折,存折的账户是50×××87,户名也是李某本人的;徐某1在2015年6月10日至6月25日就诊,徐某2在2015年3月29至4月12日的就诊的补偿款都是给对方现金,当时是孟某代领的,孟某提供了她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具体为什么让孟某代领我不清楚,不过当时孟某确实携带的有徐某1、徐某2的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本和孟某的身份证。孟某总共领取共37754元。孟某在代替徐某2和徐某1领款的时候,没有我们单位或者我的熟人代为办理发还补偿款的情况。郝某在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月6日的补偿款我们没有支付。徐某3在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1月6日的补偿款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给他了。4、证人史某的证言,其系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其证实新农合报销的流程与证人王某、何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我之前得过病,后来好了。什么病我记不清了,是今年过了年得的,在正阳县东关医院看的。我没有到过其他地方看过病,我有医保,没有低保。我在正阳县城看病报销过,平时看病都是我儿子徐彦港给我报销,我没有使用过新农合报销。平常看病都是我儿子徐彦港给我拿钱,我没去过北京,郑州是否去过我记不清。我儿子徐某1精神有点不太正常,他没有高血压和脑动脉硬化,他没有去北京看过病。6、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我之前有胃病,有时候头也痛,其他没有病。两三年前我去过北京、郑州看过胃病,是和我老弟徐彦港一起去的。花多少钱我不知道,都是徐彦港给我的钱。我没有参与新农合,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在徐彦港手里,最后一次见到徐彦港是春节前,之后就没有回来。李某在哪我不知道,我看病有没有报销我不知道,都是我弟弟徐彦港弄的。我没有办过银行卡,都是徐彦港弄的。我没有听说过孟某,也不认识。7、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实我和徐彦港是一个庄的。2015年6月份,徐彦港家的狗把我女儿徐某4咬着了。徐彦港找我说把我和我女儿的证件给他,他可以给我报销,弄点钱补偿。当时我女儿是在驻马店中心医院看的病,我和女儿没有去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看过病。我和我女儿参与新农合了,但没有报销过医药费。我不认识袁某。8、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孟某是朋友。孟某给我说她和残联的人熟,办的有残疾证,凭残疾证有很多优惠。我当时没多想就把身份证复印件给她了。有一次孟某喊我一起去县农合办,当时在大厅门口她说她腿不得劲,让我帮她签个字,我就在徐某4的住院补偿通知单上签字了。钱是孟某领走了,她没有给我好处。9、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汝南埠镇和正阳县城看过病,没有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看过病。2015年12月份的时候,我婆姐刘某把我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农合本要走了,她说可以找人给我报销点医疗费,过了十几天后她就还我了。刘某没有给我报销的钱。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的一天,我在街上买菜碰见刘某,她说让我找点证件给她,她可以报销新农合的医药费。我就想着我弟媳郝某了,她一直有糖尿病,我就找她要证件。之后孟某让我去农商行办理了银行卡,密码按她说的设的,办完之后我把证件和银行卡都给孟某了。银行卡在我家里放着,密码记不住了,一直没用过。11、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文检鉴定书,证实经对正阳县新型农村合管办住院补偿通知单上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上面的袁某与袁某询问笔录上的签名是同一人所写。12、辨认笔录,证实经徐彦港辨认,孟某就是让其提供证件骗取新农合报销款的人。经何某辨认,孟某就是到新农合领取徐某1和徐某2医疗款的人。经刘某辨认,孟某就是从其手中拿走郝某证件的人。13、报案材料,证实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向正阳县公安局报案称,李某、徐某1、田某、徐某2四人骗取新农合资金,并提供相应材料。14、医院证明,证实李某未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有住院、门诊及病例资料信息。徐某2、田某、徐某3未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有过住院及病历资料信息。徐某1未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有过住院信息记录。郝某未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有过住院记录。徐某4未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有过住院信息。15、正阳县公安局慎水派出所及大邹寨村委证明,证实李某、徐某2外出务工,不在家中。16、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证明,证实根据要求,报销新农合费用不是本人递交材料的,必须提供递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7、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经对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病历材料核对,发现郝某的虚假病历材料中有徐彦港的身份证复印件。18、李某、徐某1、徐某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向三人账户打入新农合报销款的交易记录。19、徐彦港与孟某的短信聊天记录,证实徐彦港向孟某提供过开具虚假病历和发票人员的信息。20、徐彦港的QQ聊天记录,证实徐彦港通过该软件,多次向他人询问代开病历和发票的业务。21、李某、徐某1、田某、徐某2、徐某3、徐某4、郝某七人报销新农合的材料,证实上述七人所报九次新农合补偿款均提供的虚假住院信息及医疗费票据。其中已领取138026元,未领取144629元。22、正阳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证实正阳县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规则。2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徐彦港处扣押手机两部(未随卷移交)。2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彦港在辖区内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2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彦港,出生于1982年3月10日,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6、到案证明,证实2016年9月16日,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正阳县慎水乡大邹寨季庄将徐彦港抓获。27、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讯问被告人徐彦港时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合议庭评议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彦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材料的方法,多次骗取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其中已骗取数额计138026元,因被工作人员发现,未骗取数额计1446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因被工作人员发现,未骗取数额计144629元的三起犯罪,属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彦港辩称,指控第一起至第八起犯罪事实中,其只向孟某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本等相关证件,经查,现有证据中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能够证实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被告人是否参与犯罪的其他环节,在同案犯孟某未到案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彦港系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徐彦港辩称,指控第九起犯罪事实,其不知情的意见,经查,证人郝某、徐某2的证言证实郝某的证件信息是徐某2提供给孟某的,被告人徐彦港供述是孟某让其到正阳县农合办送的材料,其不清楚材料的内容,但是徐彦港明知孟某一直在通过办理的虚假病历材料,骗取新农合报销款,其仍帮助孟某往正阳县农合办送材料,可认定其参与了该起犯罪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彦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彦港在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笔录多次出现反复,且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其也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其自愿认罪的部分,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所诈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彦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彦港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民币共计1380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武磊审判员 代华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