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秀丽与被执行人李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秀丽,李占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向秀丽,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李占培,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秀丽与被执行人李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除扣留被执行人李占培位于通江县的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外,申请执行人向秀丽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占培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占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李占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提取的被执行人李占培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执行中本院已受理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李占培,现已将该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送达给各债权人,现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尚在异议期限内,致该案不能在限内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裴茂森审 判 员 张 蛟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腾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