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学华与张顺江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华,张顺江,张业,张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416号原告:杨学华,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雅红、韩导,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顺江,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被告:张业,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被告:张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雅安市省荥经县。原告杨学华与被告张顺江、张业、张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杨学华于2017年6月30日因管辖权问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杨学华负担。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雨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