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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王临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平,王临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472号原告:王永平,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城西圪塔村村民。被告:王临平,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城西圪塔村村民。原告王永平与被告王临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永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永平负担。审 判 长  韩东亮审 判 员  陈跃奎人民陪审员  周效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