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王临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平,王临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472号原告:王永平,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城西圪塔村村民。被告:王临平,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城西圪塔村村民。原告王永平与被告王临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永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永平负担。审 判 长 韩东亮审 判 员 陈跃奎人民陪审员 周效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