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瑞芳与被执行人钟万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芳,钟万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徐瑞芳,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钟万仓,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徐瑞芳申请钟万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4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万仓于2017年6月12日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4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盖 世 杰书 记 员 张 景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