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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瑞芳与被执行人钟万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芳,钟万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徐瑞芳,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钟万仓,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徐瑞芳申请钟万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4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万仓于2017年6月12日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4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盖   世   杰书 记 员 张   景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