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5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葛永富与洋浦盛通工程有限公司和苏旺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富,洋浦盛通工程有限公司,苏旺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5民初661号原告:葛永富,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儒,男,海南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洋浦盛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远洋路西段北侧物业商场二楼209号。法定代表人:杨淑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旺生,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原告葛永富诉被告洋浦盛通工程有限公司、苏旺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葛永富于2017年6月29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决定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永富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纪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温明霞书 记 员 彭 丹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