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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吕锡金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锡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204号罪犯吕锡金,男,汉族,1957年10月24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金寨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裕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锡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违法所得合计35623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吕锡金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六刑终字第00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润、李功来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吴兆洋、洪弘,罪犯吕锡金及证人陈亚和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吕锡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锡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吕锡金于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356238元,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1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蜀山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本院的刑事裁定书证实,该犯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2、罪犯吕锡金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吕锡金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金寨县司法局梅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吕锡金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0)裕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书、专用收据证实,罪犯吕锡金于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356238元,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10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吕锡金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经吕锡金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吕锡金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锡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姚本茹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