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4吴登芹与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登芹,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号申请执行人:吴登芹,女,1962年10月23日生,住连云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中华东路48-1号。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吴登芹与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其名下坐落于连云区墟沟镇中华东路北侧兴港商住楼101室已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其他可供被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洪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