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来道、张红道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来道,张红道,张红兴,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210号申请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系联社理事长。被告人:张来道,男,生于1971年5月6日,住邓州市。被告人:张红道,男,生于1966年7月14日,住址同上。被告人:张红兴,男,生于1986年7月18日,住址同上。被告人:张凯,男,生于1991年10月3日,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三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款已还清,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