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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法刑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孟某甲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某甲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4法刑14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甲。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放火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为报复同村村民孟某乙,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玻璃丝袋子及干柴禾叶,将孟某乙家堆放于北大门东边的玉米秆垛点燃,致120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2.2016年12月6日2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为报复同村村民刘宝军,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和干柴禾叶,将孟某乙家玉米秆垛附近的木头点燃,火势变大后将相邻的刘宝军家玉米秆垛引燃,致150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3.2016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为报复同村村民吕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和干柴禾叶,将吕某家堆放于村东侧树林里的玉米秆垛点燃,致300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4.2016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为报复同村村民冯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和干柴禾,将冯某某家堆放于房屋西侧的玉米秆垛点燃,致2040捆玉米秆被烧毁。火起后又致相邻的孟某丙家32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540元。5.2016年12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孟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和干柴禾,将同村村民王某某家堆放于大门边上的玉米秆垛点燃,致4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6.2016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为报复同村村民田志,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将田志家堆放于门前路对面的玉米秆垛点燃,致200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7.2016年12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为报复同村村民黄连和,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将黄连和家堆放于大门边上的玉米秆垛点燃,致80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8.2016年12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为报复同村村民张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将张某某家堆放于门前路对面的玉米秆垛点燃,致150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孟某甲被法库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部分事实有异议,辩称张某某家的火不是其放的。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为报复同村村民孟某乙,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玻璃丝袋子及干柴禾叶,将孟某乙家堆放于北大门东边的玉米秆垛点燃,致120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2.2016年12月6日2时许,被告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和干柴禾叶,将孟某乙家玉米秆垛附近的木头点燃,火势变大后将相邻的刘宝军家玉米秆垛引燃,致150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3.2016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为报复同村村民吕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和干柴禾叶,将吕某家堆放于村东侧树林里的玉米秆垛点燃,致300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4.2016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为报复同村村民冯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和干柴禾,将冯某某家堆放于房屋西侧的玉米秆垛点燃,致2040捆玉米秆被烧毁。火起后又致相邻的孟某丙家32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540元。5.2016年12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孟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和干柴禾,将同村村民王某某家堆放于大门边上的玉米秆垛点燃,致4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6.2016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为报复同村村民田志,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将田志家堆放于门前路对面的玉米秆垛点燃,致200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7.2016年12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为报复同村村民黄连和,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将黄连和家堆放于大门边上的玉米秆垛点燃,致80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8.2016年12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为报复同村村民张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将张某某家堆放于门前路对面的玉米秆垛点燃,致1500捆玉米秆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孟某甲被法库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另查明,经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孟某甲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某证明:2016年12月12日0时10分,邻居刘勇给他打电话说他家柴火垛起火,他看见柴火垛已经救不了,他打119求助,他家柴火垛旁还有树枝垛,他赶紧把树枝垛断开,防止着火,随后又向派出所报警,不一会民警和消防车都过去了。2016年正月末,他们家东面有几家柴火垛着火,他父亲抓到孟某甲放火,之后他父亲给孟某甲父亲说了,孟某甲记仇,平时总跟其他人叨咕他父亲告状。今天上午9点多,他看到孟某甲问他柴火垛是不是孟某甲点的,孟某甲说是,先点田志、黄连和家,随后走到他家把柴火垛点着。2、被害人孟某乙、田志、冯某某、吕某、刘宝军、王某某、孟某丙、胡某某(黄连和妻子)均证明其家中柴火垛被点着事实。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明:2016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打火机两个,并予以扣押,经被告人孟某甲指认,该两个打火机是其放火作案工具。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2月19日,刑事科学技术室对九处起火现场进行勘查,证明九处着火现场的具体情况。5、指认现场照片证明: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孟某甲指认其九处作案现场。6、气象局出具证明证明:案发时的气象情况。7、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孟某甲点燃的柴火垛共价值人民币16600元。8、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孟某甲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被告人孟某甲在公安机关供述八起放火事实。10、户籍证明:被告人孟某甲系成年人,已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11、法公(治)决字(2013)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孟某甲因侵犯他人隐私被法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12、法库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2月12日张某某报警其家柴火垛被点着,怀疑孟某甲所为。经侦查发现孟某甲确有重大嫌疑,遂将孟某甲传唤至派出所,孟某甲对将张某某放火事实供认不讳,后又交代点燃另外八家柴火垛。关于被告人孟某甲辩解称张某某家的柴火垛不是其点燃一节,针对控辩双方的指控、辩称,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害人张某某证明其当面问过孟某甲,孟某甲承认张某某家柴火垛是其点燃,另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均证实张某某家柴火是其点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孟某甲点着张某某家柴火垛。故被告人该辩解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孟某甲关于张某某家的柴火垛不是其点燃的辩解,经查,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孟某甲跟其亲口承认点燃张某某家柴火垛,与被告人孟某甲在公安机关所作其点燃张某某家柴火垛供述及指认点燃张某某家柴火垛现场照片能够相互印证其点燃张某某家柴火垛的事实,故对被告人该辩解,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第二起放火系因报复刘宝军一节,经查,被告人多次供述其将孟某乙家几块未点燃的木头点燃,后火势变大将刘宝军家玉米秆引燃,故第二起犯罪起因不宜认定为被告人报复刘宝军。被告人孟某甲犯罪以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作出被告人孟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但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甲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静审 判 员  孙 凯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