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西中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西中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自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中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滕州镇安泰新城69-1号。法定代表人黄洪杰。被执行人黄自标,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中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自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桂0105执14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自标名下车牌号为桂D×××××的小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自标名下车牌号为桂D×××××的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 尧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吴定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满胜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