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二初字第0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湖南新亚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亚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二初字第03807号原告:湖南新亚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梁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第八栋。法定代表人:李漫铁。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际松,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亚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湖南新亚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亚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亚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280元减半收取12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新亚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