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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昱呈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昱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63号罪犯刘昱呈(曾用名刘文龙、小龙),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山东省兰陵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兰陵县。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临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昱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该犯与其他犯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鲁刑四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昱呈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表扬7次,评为2014年和2016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昱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劳动并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被监狱记表扬7次,评为2014年度、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昱呈入监以来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执行机关还提供了山东省兰陵县司法局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兰陵司评字(2017)第2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刘昱呈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本院认为,罪犯刘昱呈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山东省兰陵县司法局出具了罪犯刘昱呈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昱呈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