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方玲、朱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玲,朱光宇,胡淏,方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玲,女,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光宇,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淏,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审被告:方和平,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上诉人方玲、朱光宇因与被上诉人胡淏、原审被告方和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方玲、朱光宇上诉称,本案纠纷系方玲向胡淏借款引起。方玲是主要的债务人,应由方玲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为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方玲现经常居住地为其儿子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大道鑫达综合楼104房产,与其住所地不一致,故本案应由经常居住地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是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作为原审被告之一上诉人方玲的户籍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方玲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原审人民法院以方玲的户籍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确定本案管辖无误。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知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