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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恢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垫江县符恒机砖厂与严大明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江县符恒机砖厂,严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恢321号申请执行人:垫江县符恒机砖厂,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长大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L0638718-1。法定代表人:符官前,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严大明,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江县符恒机砖厂与被执行人严大明其他案由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垫江县人民法院(2013)垫法民初字第0187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