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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赵庆涛、宋金香、朱子霞、郭江维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赵庆涛,宋金香,朱子霞,郭江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45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东延路北鑫隆名居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7008918-X。负责人沈培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庆涛,男,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金香,女,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子霞,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江维,男,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赵庆涛、宋金香、朱子霞、郭江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29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庆涛、宋金香、朱子霞、郭江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庆涛、宋金香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70393.86元、利息2140.2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806.5元、执行费1000元。被执行人朱子霞、郭江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申请人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