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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胡均法与王绵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均法,王绵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均法,男,汉族,1947年9月25日出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绵民,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胡均法申请执行王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院经司法查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